的 案件介紹 原告物業公司因被告陳某未交納2021年至2023年的物業費,催繳無果后將其訴至法院。 陳某辯稱,自己停在樓下的電動車被盜,認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拒交物業費,并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 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應當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對業主僅限于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做好小區公共秩序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在業主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提供必要的協助,對業主的財產不負有保管義務。 陳某物品被盜應向公安機關報案,在案件偵破后根據實際情況認定責任承擔及損失賠償。 目前陳某物品被盜一案尚未偵破,其具體的財產損失無法確認,且陳某未舉證證明物業公司為其物品被盜的直接侵權方,不能僅依據陳某自述的財產損失認定物業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陳某支付2021年至2023年的物業費。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業主是自身財產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物業費是每個業主的義務。 依據《物業服務合同》成立的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非保管合同關系。物品被盜系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待公安機關破案后,業主依法可向第三人追償。 如果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明顯過錯,則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當然,如業主與物業公司單獨達成財產保管的約定,可依約向其主張權利。 物業公司作為服務型企業,應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加強對小區人員出入登記的管理,保證小區監控設備安全運行,落實保安值班制度,協助公安部門做好小區公共秩序維護和安全防范工作,以優質的物業服務為小區業主創造一個良好、和諧的居住環境。 法條鏈接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