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為小波家外移后入戶門,右為樓上鄰居原有入戶門
案情簡介
何某購置了一套坐落于湘潭市雨湖區廣場街道的房屋,小波系同棟、同層相鄰戶房屋的業主。小波家原有入戶門外側有一過道,結果他在裝修房屋時,將該過道入口處封堵并安裝了門作為入戶門。
如此一來,小波不僅將好幾平米的公共樓道空間占為私有,入戶門向外開啟時,與鄰居家的距離也縮短,影響人員通行便利。
早在小波剛開始裝修時,何某就從裝修師傅處聽說了該消息。他立即向物業反映情況,物業也通知小波要求其停止施工入戶門,沒想到小波依舊我行我素,強行將入戶門安裝上。何某多次打電話溝通無果,物業、社區等調解也收效甚微,最后將小波告上法庭。
庭審中,小波辯稱:自己在裝修過程中發現入戶門傾斜嚴重,考慮到自家是最邊戶,鄰居出入無需經過自家大門口,于是適當地將入戶門修正了部分距離。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本案中,被告入戶門外部的過道屬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全體業主享有共同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因此,被告私自將該過道占有并封堵的行為構成侵權,權利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原告作為相鄰房產的業主,在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時,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拆除私自安裝的封堵過道的建筑并將入戶門恢復原狀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小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其在房屋門口過道處私自安裝的入戶門拆除并將過道及入戶門恢復原狀。
被告小波不服,提出上訴。湘潭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房屋入戶門外的公共通道以及其他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一般屬于建筑物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將共有部分占為己有,私占共有部分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相關權利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現實生活中,占用共有部分的行為主要有占用公共通道或消防通道、將入戶門從內開改為外開等形式,這些行為不僅影響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還對公共安全帶來了一定的隱患。作為建筑物所有權人,在生產、生活時應當在合法的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有私自占用、改裝等侵害其他業主權利及公共利益的行為。如果業主發現入戶門安裝有質量問題,應及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反映并要求其整改,開發商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業主不可通過私改、外移入戶門等方式解決。否則,作為共有部分共有人的其他業主在遇到這些情況時,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法維護安全、和諧的公共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