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先生是某小區業主,但近期因為車輛進出的問題讓他對小區物業頗為惱火。
原來在今年年初,該小區為整改占道亂停現象及方便業主進出,安裝了車輛車牌識別系統。Q先生覺得自己身為小區業主之一,理應將其名下車輛的車牌號錄入系統,可是物業卻拒絕了他的要求。Q先生一氣之下將物業和業主委員會告到了縉云縣人民法院。他認為,作為業主,他有權自由出入公共管理區域,被告拒絕將他的車牌信息輸入車輛識別系統,屬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
小區物業為什么不同意將Q先生名下車輛信息錄入車輛識別系統呢?法院審理后有了答案。
物業:該業主沒有車庫需登記
原來,該物業對出入小區機動車實行人車分離,小區有車位的業主,引導駛入本小區自己的停車位,本小區無車位的業主和非本小區業主車輛要進行逐車驗證、引導,確保行駛有序,停放整齊等。
依據該小區關于地下車庫車輛通行使用車牌自動識別系統的告示內容,車輛自動識別系統需按車庫產權錄入車輛牌照,而業主Q先生雖購買了本小區內房屋及儲物間,但其卻未購買地下車庫車位,所以Q先生不是地下車庫專有使用權人。
Q先生表示,進出儲物間必須經過地下車庫,但是每次駛入地下車庫都要登記,實屬麻煩。
而物業表示,若將Q先生的車牌錄入車輛自動識別系統,將有可能侵害其他地下車庫專有使用權人的權益。
對此,物業和業委會提供的解決方案是,Q先生要將車駛入小區,必須到小區門口保安室進行登記,但次數不限,且允許短暫停車。
法院審理認為,業主委員會與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在享受相應的權利同時,履行各自的義務。
Q先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該小區有車庫(位),物業和小區業委會不同意將其所有的車輛車牌錄入自動識別系統,而是同意Q先生在物業保安室進行登記后再放行進入地下室的管理方式,符合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并未侵害Q先生作為小區業主的權利。
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Q先生要求物業將其所有的車輛信息錄入小區的車輛自動識別系統的請求。
法官說法
消防通道是指消防人員實施營救和被困人員疏散的通道,比如大樓內樓梯口、過道都安有消防指示燈;大樓外標識有消防通道字樣的道路。消防通道堵塞延誤了救援、疏散時間,不但會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更有甚者將危及生命,因此,不可不重視。
我國《新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如有違反本規定,根據《新消防法》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本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隨著私家車的大量增加,小區停車位供不應求,進而導致小區內亂停車現象越來越普遍。在空間有限的小區里,物業有必要嚴格車輛進出管理,保障停車秩序,排查安全隱患。
本案中,Q先生要求車輛自由出入小區的訴請,看似無可厚非,但實際上破壞了物業管理規約,加大了物業管理成本。
物業與業主,應是“魚水之情,共生共贏”的關系。互信是良好互動的基礎。物業與業主之間要消除距離感,讓情感更貼近,形成互信。
在物業依規管理、業主享受服務的過程中,雙方都要遵守自愿簽訂的管理規約。物業應多站在業主的角度思考,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務,業主也應當主動遵守行為規范,共同創造和諧健康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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