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原告王某駕駛電動車在小區內行駛。行駛的過程中,因小區馬路磚松動導致王某連人帶車摔飛出去,王某受傷。王某認為,小區物業應做好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履行小區內道路管理、維護等職責,而該小區存在大量馬路磚鋪設的道路,且馬路磚多處長期存在不平整、松動的情況,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將物業公司訴至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事發時,王某騎電動車車速過快,且物業公司經常對小區內馬路磚進行維修,履行了物業公司應盡義務,所以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騎電動車路過小區道路時因馬路磚松動摔倒受傷,被告作為小區物業,未能及時發現小區道路存在的安全隱患并及時消除,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對此承擔侵權責任。而本起事故中,原告車速過快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且原告未佩戴頭盔,對損害的擴大也有過錯。根據雙方在本起事故中的過錯情況,最后法院判決原告對其損失自擔70%責任,由被告對原告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對小區內的設施設備負有安全管理職責。小道路馬路磚松動,物業公司應當對此修繕并使其達到安全條件。由于物業公司未盡到維護義務,因此對此次損害事故負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