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
人們手機里的聊天群都不少
有時大家也會分享一些信息
可如果沒有經過他人許可
就在群里發布別人的個人信息
算不算侵犯個人隱私呢?
張某和李某都是小區業委會成員
兩人因小區的管理問題產生分歧
隨著矛盾的升級
張某在微信群里對李某
用不雅的字眼進行辱罵
并將李某的身份證復印件翻拍
發至數百人的業主群中
復印件上明確寫道:
“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
為此李某將微信聊天記錄
進行公證保全,并訴至法院
對于自己的行為
張某認為
李某參選過業委會委員
其身份證信息都曾公示過
把信息再次發布到群里
不構成侵犯隱私權
那么,真的是這樣么?
我們來聽聽法官怎么說
李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完整地體現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照片、住址等個人信息,雖上述信息在競選業委會委員時已公開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屬民法典所保護的個人信息。
且當事人已在身份證復印件上注明“僅用作于....不得另它使用”,張某選擇公布李某的身份證復印件的行為非法亦無必要,構成對李某個人信息的侵害。
本案中,在微信群中公布他人身份證件信息的行為雖未侵犯隱私,但侵犯了個人信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一大亮點就是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進行了專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