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區建于上世紀90年代,其中一棟居民樓有6層,每層兩戶,共計12戶業主。因該樓年久失修,樓頂出現破損,自2014年開始,一遇到下雨天,6樓的住戶家里就不斷漏雨。
夏天漏雨尤為嚴重,6樓東西戶業主多次向物業公司提出維修要求。在物業公司的交涉下開始公示維修通知,在公示期內未接到任何一個住戶的反對意見。因該物業公司資金緊張,所以要求該棟樓本單元的6樓東西兩住戶墊付全部維修資金共7400余元。維修完畢后,6樓業主找剩余10戶業主協商承擔維修費用事宜,除其中一戶業主繳款外,其余業主均認為與其無關拒絕交費。無奈之下6樓業主分別將剩余9戶業主告上法庭。近日,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珠海法庭化解了該起糾紛案件,認定維修費用由樓里所有住戶均攤。
本案承辦法官解釋稱:
該棟居民樓的樓頂并非6樓東西兩戶業主的專有部分,而是該單元全部12戶業主的共有部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因此,樓頂維修費用應由全樓業主均攤。
經過法官調解,其中有7戶業主認識到自己應該均攤這些維修費用,先后將各自均攤部分的維修費交給6樓住戶。但剩余兩戶業主依舊認為該維修費與自己無關,拒不繳款。最終,法院判決該兩戶業主分別均攤維修費用62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