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
1、《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章第四條規定: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
2、《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第二十條規定:禁止占用電纜井、管道井,或者在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堆放雜物。
3、《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第二十八條規定:高層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禁止圈占、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禁止在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
4、《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違反此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