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時交物業費,
不但物業合同中有明明白白的約定,
而且清清楚楚地
寫入了《民法典》第944條。
拒交物業費,
既違法,
又違約!
近日,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對一批物業公司起訴業主拖欠物業費的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
該區一小區建設單位與某物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履行期間,一些業主以家中被盜、車輛被刮擦等理由拒絕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無奈將這些業主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業主應當依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費,但同時也明確,如果業主認為自己的財產損失是因為物業公司未履行合同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過另行起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業主不交物業費,法院入戶強制執行
案例啟示
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的理由各種各樣,其中一部分的確屬于物業服務企業的自身原因,但是大部分還是屬于業主法律意識淡薄,或者把物業服務企業當成一個兜,認為只要自己在小區里遇到的問題,都要求物業服務企業予以解決,否則有權拒絕交費的錯誤認識相關。
現在法律將拒絕支付物業費的行為列入違法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在不斷提高物業服務水平和業主滿意度,鼓勵和培養業主養成自覺交納物業費的習慣外。
對于一些惡意拖欠行為,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因為這些方式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如果因此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則物業服務企業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