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基本案情
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孟某某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鼓樓街道某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受益人為該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使用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受益人按房屋面積向原告支付物業管理費用。被告孟某某系鼓樓街道某小區的業主,物業面積83.35平方米,物業費單價為1.1元。按約定應當向原告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繳納從2016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間物業管理服務費共計5501元,但孟某某一直以未接受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費。合同履行至今,原告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按合同約定為被告孟某某所在的小區提供了優質高效的物業管理服務,但孟某某卻拒不履行自己的繳費義務,原告多次催繳,未有結果,因此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費5492元,并支付違約金400元,共計5892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例解讀
物業服務質量標準應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且物業服務具有公共屬性,業主不應當以物業服務不符合自身要求而拒交物業費。
本案中,原告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濟寧市兗州區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且被告孟某某對該合同沒有異議,對被告孟某某具有約束力。原告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業服務后,被告孟某某作為案涉小區的業主,依法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