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漢區某小區業主劉先生2009年與小區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協議》,約定由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劉先生按每平方米每月1.60元的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當年底,劉先生家中裝修時,準備封閉陽臺,安裝防盜網。小區物業公司以封陽臺可能破壞外墻統一布局為由,制止安裝防盜網。2010年6月,劉先生家中被盜,損失萬余元。劉先生認為此事與物業公司禁止安裝防盜網有關,自2010年9月起,拒交物業服務費。截至2013年9月,共拖欠物業服務費6000余元。物業公司多次向劉先生家發出催繳通知書,劉先生置之不理。今年1月,物業公司訴諸法院,請求判令劉先生支付拖欠的物業服務費6000余元及違約金1.1萬元,合計1.7萬余元。劉先生辯稱,拒繳物業費是因為物業公司禁止其封閉陽臺安裝防盜網,導致家中被盜。物業公司則稱,根據《物業服務協議》約定,公司有維護小區建筑統一美觀風格的責任,對劉先生家中被盜沒有過錯。法院一審認為:
物業公司與劉先生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履行合同義務。物業公司提供了物業服務,劉先生應交納拖欠的物業服務費。但因物業服務存在一定瑕疵,對此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法院酌減20%。劉先生并非無故不交納物業服務費,對物業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1.1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判決劉先生向物業公司支付2010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間所欠物業服務費5000元;駁回物業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現在很多業主抱有這樣的觀念:既然物業管理公司每月都收取業主的物業管理費,就應該負責社區里所有的公共事務,一旦出現問題,就唯物業公司是問。甚至有業主家里被盜之后,找物業管理公司要求賠償。那么,物業公司是否應該承擔住戶被盜責任呢?由于《物業服務協議》中并未約定物業公司對小區住戶負有防盜義務,我國法律也未規定物業公司對小區住戶的個人財產負有保護義務,本案中,劉先生提出物業公司對其家中被盜負有責任,這一主張既無合同約定,亦無法律規定,法院不會支持。物業公司與劉先生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照合同積極履行各自義務。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負有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義務,業主家中被盜雖系刑事案件,但與物業公司安全防范存在疏忽有關。最終,法院酌定劉先生向物業公司支付80%的物業服務費。一般而言,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包括維護公共區域內的治安防范,如果是物業公司存在明顯失職導致業主家里被盜,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否則物業就不擔責。業主不能以拒交物業費來對抗,那樣損害的是大眾利益。?聲明:此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通過公眾號后臺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及時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