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裝修未入住算不算“空置房”,該不該交物業費?南通市民朱某夫婦認為未入住即算空置,物業費應該打七折,但物業公司堅持新房裝修即算入住。雙方為此產生了物業費糾紛并鬧上法庭。11日,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物業費糾紛作出作出一審終審判決,被告朱某夫婦全額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間的物業費共計8166元。
2011年11月,朱某夫婦購買了位于南通市區弘陽上城小區的商品房。2013年4月,朱某從物業公司拿到鑰匙后便于次月開始裝修,同年8月完工。但朱某一家并未立即入住,直到2014年10月,朱某全家才正式入住新房。因空關折扣問題,潘先生與物業公司產生糾紛,拖欠了2014年5月1日之后的物業費。今年8月,南京弘陽物業公司南通分公司一紙訴狀將朱某夫婦告上了崇川區法院。因該案訴訟標的較小,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該院立案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法院審理查明,雙方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空置房屋連續滿六個月以上的,按不低于70%的標準收費。雙方的爭議也集中到對這一條款的理解上。物業公司認為,只有裝修開始之前才屬于“空置”,裝修完畢即代表著已入住;業主則辯稱,是否“空置”應以實際入住為界限,既然合同約定了折扣比率,業主就有權享受,請求按70%的標準繳納費用。法院審理認為: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同時,《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不低于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七十交納,具體比例由當地價格、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本案被告從2013年5月開始即已實際入住,其房屋空關的時間僅有一個月左右,不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并作出上述判決。
“隨著物業服務日益深入城市居民生活,物業相關法律和政策也漸漸普及,空置房物業費打七折這個說法在社會上流傳甚廣。但是,不少民眾對房屋‘空置’的理解還存在認識上的偏差。”該院速裁法庭庭長黃素兵介紹說,在房產銷售領域,“空置房”是指房屋竣工一年后沒有售出的房屋,因此類房屋的物業費應由建設單位繳納,故物業服務領域的“空置房”應當是指已經銷售并交付給業主但未入住的房屋。至于“入住”的概念應作廣義理解,因為房屋交付給業主后,業主對房屋已經享有基本的處分、使用權利,進駐裝修后就會產生生活和裝修垃圾,業主即開始實際享受關涉自身利益的物業服務,故此時不能再視為是空置房,故在物業領域“空置”的認定應以是否裝修更為合理。?聲明:此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通過公眾號后臺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及時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