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系某市A小區15棟1單元6-4號房業主。某日,廖某通過騰訊qq在A小區業主群中發表了一篇名為《論A小區物業管理的現狀》的文章。一周后,廖某再次通過騰訊qq在A小區業主群中發表了一篇名為《論A小區物業十大罪狀》的文章。后文章被貼至小區醒目位置同時被轉載至多個網站。后廖某所在小區部分業主對小區物業產生抵觸情緒,拒繳物業費,并要求撤換物業公司,相關網友也在網上對該物業公司進行了評價。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廖某未通過正當途徑解決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服務糾紛,而在人數眾多的qq群中發表明顯具有能損害物業名譽的措詞,如“罪狀”、“道德敗壞”等的文章,已超出正常的批評和評價的范圍,具有過錯。客觀上導致該文章被在公共場所張貼并被網站轉載,相關內容被散布,足以造成他人對該物業評價降低,侵害了物業公司的名譽權,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廖某在業主QQ群中發表文章,文章被張貼在小區醒目處,并被轉載至多個網站,雖然廖某認為其發表的文章反映的問題屬實,但該文章使用了過激語言,其目的不僅僅限于批評和評論服務質量,應當認定其侵害了物業公司的名譽權。判決:一、廖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論A小區物業管理的現狀》、《論A小區物業十大罪狀》,并向物業公司賠禮道歉;二、廖某在A小區張貼書面聲明(張貼前,文字內容須經法院審查)3份,為物業公司恢復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聲明:此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通過公眾號后臺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及時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