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應當繳納物業管理費用,這是業主義務;而物業管理應當對小區業主的人身及財產負責。如果業主財產遭受損害的,有權請求物業賠償。那么,如果訪客車輛停在小區內被損壞的,可以要求物管賠嗎?
李先生駕車進入某小區探訪親友,將車輛停放于小區內。熟料,李先生在訪友結束后欲離開小區時,發現自己的車輛后部被撞且損壞嚴重,但未發現肇事者。此后,交通部門認定李先生車輛停放于案發小區內,后部被撞,李先生無責任。李先生主張,管理小區的物業公司向其收取了停車費,雙方成立保管合同關系。然在事故發生后李先生多次要求該小區物業公司出示視頻監控錄像,但其卻拒不提供。對此,李先生認為,因物業公司疏于管理,無法調取視頻監控錄像,導致其車輛受損、索賠無門,故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因對車輛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損失,賠償其車輛修理費用。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李先生將車輛停放于小區,物業公司收取相應費用,雙方之間并不成立保管合同關系。首先,小區物業與專業的停車場地經營者不同,前者以服務小區居民為根本宗旨。小區物業允許非本小區居民之車輛駛入小區停放,其根本目的在于為訪客尋訪小區居民提供便利。對于物業公司所收取的停車費用而言,無論從涉訴小區的地理位置,抑或目前市場通行的停車費用收費標準來看,物業公司收取的費用數額及計費標準明顯與專業停車服務的市場收費水平存在顯著差別。物業公司負責小區的停車管理服務工作,其計時收取的費用應屬管理服務費性質。其二,本案中,李先生作為訪客駕車駛入小區臨時停放車輛,其停放后仍對該車輛實際占有和控制,且李先生所指認的車輛停放位置屬于非停車區域、周圍亦無監控設施,物業公司對該車輛亦無法進行有效的管控,雙方之間并不形成保管合同法律關系。其三,根據物業公司在小區內公示的停車管理規定,物業公司對駛入該小區的車輛履行的亦非保管義務,其收取的“停車占地費”并不具有保管費的性質。綜合以上,李先生作為訪客駕車駛入該小區并進行停放,其與物業公司形成的并非保管合同法律關系。物業公司不應對李先生主張的車輛修理費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關于物業公司是否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應以其是否違反停車管理服務的合同義務作為判斷標準。根據李先生所述,其車輛損壞系因其他車輛碰撞所致,該損害的發生與物業公司提供的停車設施以及管理服務并無關系。此外,李先生將車輛停放在非停車區域、周圍又無監控設施,使得物業公司無法發現、制止、追查肇事者,無法有效地履行管理職責,故在本案中不能以車輛受損且無法向肇事者追責為由,即認定物業公司存在違約行為。?聲明:此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通過公眾號后臺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及時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