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說,自己住在一樓,樓道照明燈損壞后,物業未及時進行維修。某天晚10時左右下樓時,因樓道里一片漆黑,導致自己摔倒,事發當時物業無人值班,報警后,民警建議先看病。送醫院檢查發現大腿骨折,住院進行治療。事發第二天,李女士與物業聯系,物業總以領導不在為由推脫,從未主動協商過此事。李女士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費等費用共計8萬余元。李女士認為,物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居民人身安全受到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要求物業賠償自己8萬余元。
物業公司承認燈確實壞了,但提出,李女士摔傷與物業公司無關——如果樓道燈不亮,李女士應盡到自身注意義務并報修,但根據報修記錄,當日并未有人報修。物業方表示,樓道燈屬于公共設施,無法由專人看護,所有的燈都是由業主報修,之后由物業人員進行維修或更換。因此,不同意李女士的全部訴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
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公共設備設施應定期檢查維護,以保證小區公共設施正常運行。雖然樓道燈損壞不是造成李女士摔傷的直接原因,但物業管理公司未能提供樓道的正常照明是造成李女士摔傷的因素之一,加之物業管理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已盡到對小區公共設備設施定期檢查維護之責,故物業管理公司對李女士的損傷負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外,李女士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缺少照明的樓道內下樓梯時,應當能夠預見到可能摔倒的后果,因其未能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摔傷應承擔主要責任。最終,法院酌定物業管理公司對此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李女士醫療費和住院伙食費共計901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法官指出,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屬于業主共有,物業管理服務費中包含了對公有設施的日常維護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公司負有保證小區樓道內照明燈處于正常使用狀態的義務,包括日常維護、定期檢查和修理等,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業主與物業簽訂的合同在履行期內,業主可依據物業服務合同起訴物業服務企業主張權益,也可依據侵權責任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官建議物業服務企業應做好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巡視、維護修理和情況記錄工作,堅守崗位,主動擔當,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另外,若當事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安全盡到必要的注意和防范義務,否則,也應按照過錯比例承擔相應責任。?聲明:此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通過公眾號后臺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及時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