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小區業主稱,
其將含有多張收藏版紙幣的物品
堆放于自家門口樓道內,
后發現物品丟失。
認為是被小區物業清理后變賣,
遂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要求賠償財產損失3000元。
法院認為,
物業公司為維護小區正常生活秩序,
消除火災隱患,
在提前限期通知自行收回室內的情況下,
對公共區域雜物按無主財物清理,
屬于正當履職范圍,
未侵犯業主的合法財產權益。
海淀法院駁回業主的全部訴請。
原告孫先生訴稱,其愛人為方便收拾家務,將保存多年的書籍放至整理箱內,并暫放到門口樓道內,但其愛人不知書籍內夾有收藏的多張第四版面值100元人民幣。
此后,其與愛人外出購物,回家時發現整理箱丟失,遂報警處理,經派出所民警現場詢問得知,系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將整理箱進行清理,并當作廢品變賣,物業公司拒絕對損失進行賠償。
孫先生認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告知義務,將暫放至門口樓道內的整理箱進行清理,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因此提出賠償訴請。物業公司不同意孫先生的訴訟請求,并提出,孫先生辦理入住手續時曾簽訂《入住協議》,協議明確約定住戶不得占用樓梯間、通道等公用設施而影響其他人正常使用,孫先生應當遵守協議內容,如因違反協議堆放私人物品而造成損失,應自行承擔后果。另外,此前小區一住戶失火,物業通報此次火情,并按小區單元門張貼通知,告知大家將開始對小區樓宇內公共樓道等公用空間內違法堆放物品進行全方面清理。后公司人員發現孫先生門口樓道內有人堆放雙開門衣柜,由于根本無法搬動,所以進行了拍照,但并未清理此樓道任何物品。之后,孫先生找到公司經理反映丟失財物,但公司并未拉走和變賣所述物品。物業公司稱,孫先生提出的訴求與事實不符,且沒有法律依據,其所述損失系自身原因造成,與公司無關。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為維護小區正常生活秩序,消除小區火災隱患,保障小區業主生命、財產安全,在提前限期通知小區業主自行將堆放在樓道、樓前、樓后的物品收回室內的情況下,對小區內仍舊堆放在公共區域的雜物按無主財物進行清理,該項整頓行為屬于正當履職范圍,未侵犯小區業主的合法財產權益。孫先生作為小區業主,應當配合物業公司對小區安全進行的清理整頓工作。現孫先生主張物業公司在清理樓道內堆放物品過程中,違法處分其存放財物,造成其經濟損失3000元,未提供充分證據,且與法院查明事實亦不相符,所以,法院對孫先生相關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目前,像本案中孫先生的情況比較普遍,居民在家門口放置鞋柜、樓道中堆放物品等情況非常常見。法官指出,這種情況不符合相關規定,且極易產生財產糾紛。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應當認定為共有部分。可以看出,除專有部分外,建筑物共有部分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業主不可隨意進行占用。本案中,孫先生在樓道中堆放雙開門大衣柜及其他物品,系私自對于共有部分的占用,侵害了其他共有業主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此外,居民房屋尤其是高層建筑的樓梯間一般為消防通道,對于放置私人物品占用該通道的,極易產生火災風險,或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消防法》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個人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孫先生在樓道中堆放物品可能會因違反上述規定而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案中,物業公司為消除小區火災隱患,保障小區業主生命、財產安全,提前通知小區業主自行清理堆放在樓道中的私人物品,屬于履行物業管理的必要措施。小區業主根據通知積極配合清理,保障消防通道暢通,既是履行業主義務,亦是保障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孫先生在收到通知后,仍不對相關物品進行清理,該行為既不符合相關規定,亦會影響他人正常通行,還會造成自身財產損失風險,實屬不該。對于孫先生主張因物業公司清理物品導致的財產損失,因孫先生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損失與物業公司有關,亦無法證明具體損失情況,故法院無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