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嚴某車位產證面積44.46平方米,在停車位并列停放了兩輛車,遭物業公司阻止。他認為自己停放的兩輛車雖然超出了劃線區域,但并未超出所購買的車位面積。物業公司認為嚴某所購買的是標準車位,而非子母車位,按照規定,只能停放一輛車,不能超出劃線區域使用。雙方就車位停車數量問題,始終無法達成一致。
于是,嚴某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主張物業停止妨礙其合法使用車位,在小區公告欄里賠禮道歉,并支付停車費23200元。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如果原告嚴某想并列停放兩輛車,車頭部分會占用到一部分停車庫公共通道的面積,造成其它車位停放的困難和安全隱患。而物業公司依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中的約定,對嚴某的上述行為予以規制及管理并無不當,未侵害其所有權,故對嚴某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嚴某對一審判決不服,認為自家車位面積,比別人的大了11平方,只停一輛車并不合理,因此提起上訴。
對此,專業律師是怎么解讀的呢? 1 問:嚴某認為車位產證面積44.46平方米的范圍內均享有所有權的觀點是否正確? 答:在我國不動產權證上記載的車位面積系包括車位專屬部分與公攤部分面積,故不能僅根據不動產權證的面積來確定車位的專屬部位。 2 問:停車位的使用若涉及業主共有部位,誰有權決定? 答:業主對產權車位應以地面劃線范圍為限合理使用,不能簡單地把車位產證面積等同于自己可以使用的占地面積,超出車位劃線范圍的區域屬于業主共有的公攤面積,若業主對公攤面積的使用超出合理范疇,應征得其他業主的同意,否則物業有權予以管理和制止。 3 問:是否超出了車庫地面劃線范圍就一定要征得其他業主同意? 答:一般而言,地下車庫車位權利人所使用的專屬部分,以車庫地面劃線范圍為限,同時根據車輛的款式大小差異,適當超出劃線部分亦屬合理范圍。所以只要是合理使用,沒有侵占到業主共有部分,亦沒有對其他業主的使用造成妨礙,適當超出劃線部分,是不需要征得其他業主同意的。 4 問:是否一個停車位就一定不能停兩輛車呢? 答:我們認為,一個停車位一定就只能停一輛車的觀點是不準確的,之前在廣東省的黃女士購買一個停車位,可停放兩輛小型轎車,因物業阻礙停車訴至法院,就勝訴了。那么同樣的就一個車位停兩輛車,嚴先生為什么會敗訴呢?這里還是我們前面提到的是否合理使用,是否侵犯業主共有權益或他們的正當使用。按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業主對自己的不動產依法享有使用權,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法可以合理的使用該車位停放汽車,物業是不應該阻撓業主使用的。 普法小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第二百五十七條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一位停兩車”,一切以是否侵犯其他人的權益或公共權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