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祝新房入伙燃放煙花, 燃放后半小時左右同棟樓房某房內起火, 本該慶祝的好事卻引發災禍, 對于火災造成的損失, 燃放者和物業公司如何承擔責任? 基 本 案 情 2021年12月31日凌晨3時左右,某小區的業主李某夫婦為慶祝新房入伙,在該棟樓房的大門前燃放煙花。 凌晨4時20分左右,某小區物業工作人員發現該棟樓房18樓有房間燃起大火(該房間業主為何某夫婦,房屋于2021年11月27日開始二次裝修),便立即撥打了119火警電話并聯系其他工作人員前來滅火。火災發生后,消防救援大隊對現場進行封閉式保護,進行了勘驗并制作了《火災現場勘驗筆錄》。2022年3月17日,經消防救援大隊委托,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資產評估報告書,認定涉案房屋裝修工程損失評估值共計9.29萬元。 2022年3月31日,消防救援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不能排除外來火源引燃可燃物著火成災。因該火災事故對何某夫婦購買的房子造成了嚴重損害,何某找到煙花燃放者李某夫婦和某小區物業服務公司,要求其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李某夫婦認為,火災不一定是由燃放煙花引起的,且燃放煙花經過了房產總公司同意,房產總公司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對房屋內的損失的價值也存在異議。 房產總公司、房產資興分公司認為,物業公司非涉案房屋起火的責任人,財產損失應由實際侵權人承擔,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午夜巡邏第一個發現險情,第一時間報火警滅火,事前在《臨時管理規約》、業主群中多次提示告知禁止燃放煙花,且事后配合處理現場、積極配合消防救援支隊勘驗及協調業主間解決賠償問題,事前、事中、事后已盡到管理責任。另涉案房屋陽臺拉門被拆除,未關外窗戶,無法隔絕陽臺外帶來的風險,原告自身也應承擔次要責任。 因對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2023年3月,何某夫婦將李某夫婦、房產總公司、房產資興分公司訴至資興市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其財產損失143907.53元。 法 院 判 決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根據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中對起火原因的認定,及現場勘驗筆錄中載明案涉房觀景陽臺上有煙花爆竹殘留物,即煙花濺入室內引發火災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且李某夫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火災系何某夫婦故意或者其他原因以及不可抗力所造成,二者燃放煙花的行為與涉案房屋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房產資興分公司作為涉案房屋的物業服務企業,雖在業主微信群提醒業主不能在小區內燃放煙花,但在李某夫婦燃放煙花時未進行制止,未履行法定和約定的安全防范義務,與涉案房屋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存在間接因果關系,亦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非房屋內部因素造成的火災已明顯超出了何某夫婦的正常注意范圍,故其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 本案責任酌情確定由李某夫婦承擔70%的責任,房產資興分公司承擔30%的責任,房產資興分公司作為房產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對外債務中以其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的部分,由房產總公司承擔。 涉案房屋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存在經消防救援大隊委托資產評估事務所鑒定,所有裝修工程損失評估值為92900元,雙方均未再申請重新鑒定,故案涉房的直接財產損失為92900元。對何某夫婦提出的其他損失,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他損失的金額,且其對原自帶精裝的部分項目進行了拆除,故不予認定。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李某夫婦承擔何某夫婦房屋損失的65030元,由房產資興分公司承擔27870元,房產資興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損失的,由房產總公司承擔。 判決后,李某夫婦不服一審判決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后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法 官 說 法 新房入伙在特定的時間燃放煙花作為一種習俗,希望給自己帶來好運,讓人在城市更有安定感,但也存在安全隱患,燃放煙花產生的火星遇到可燃物容易導致火災,有些手持鞭炮也容易因操作不當造成使用人及路人受傷。 在此,法官呼吁廣大群眾,在慶祝新房入伙燃放煙花的過程中,一定要在空曠開闊的平地進行燃放,燃放后及時撲滅殘留的火星并處理好燃放垃圾,防止燃放殘留物溫度過高自燃,預防事故發生。 同時,法官也提醒各小區物業管理方,明確小區內關于燃放煙花事項的相關細則,在業主燃放煙花時,要安排專人進行管理,盡到相應的安全防護義務,以免造成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