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陳師傅向記者反應,自家小區的一部電梯發生故障后停運長達1個月之久,給居民的出行帶來嚴重不便。 對此,物業公司表示維修電梯需要業主來承擔維修金6萬元,因部分業主不愿承擔分攤費用,影響了電梯維修進度。 陳師傅提出疑問:電梯維修費要由業主來承擔?物業公司對此沒有義務維修嗎?物業服務費中是否包含這一項維修費? 隨后,記者采訪了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物業管理科相關負責人做了詳細解釋。 問:電梯維修費用該由誰來承擔? 答復:質保期外發生故障,由相關專有部分業主共同承擔. 據該負責人介紹,電梯屬于公共設施設備,產權歸相關專有部分業主所有,在質保期內發生故障,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在質保期外發生故障,由相關專有部分業主共同承擔。 根據《西寧市電梯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更新、改造、修理住宅小區電梯所需資金按照下列方式籌集;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申請使用;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對費用承擔有合同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承擔。 問:物業服務費中包含電梯維修費嗎? 答復:專項維修資金予以維修、更新、改造等 根據《青海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住宅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理利潤等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共有部位和設施設備運行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含電梯、消防設施、監控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檢測費用,公共區域(含樓道)用水用電等。不包括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責任支出的維修費。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由此可知,物業服務費當中不包含電梯維修費。 同時,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電梯等共有部分、公共區域需要業主共同承擔維修、更換等費用時,請廣大業主積極履行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和分攤費用的義務,共同維護共有共用區域、部位或者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問:物業服務企業應該履行哪些職責? 答復: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制定日常巡查、定期報檢、安全培訓等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建立一梯一檔安全技術檔案并長期保存;在電梯的明顯位置應當標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責任承諾書、警示標識和應急救援電話,宣傳引導業主文明乘用電梯;配合產權人做好電梯的更換、改造、修理、維護保養管理工作等。 其中,電梯故障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要根據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及時制定維修方案,方案中明確維修內容、費用預算金額、住戶分攤費用等,并將方案向相關業主進行公告,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待征得《民法典》規定人數業主同意后,委托第三方組織實施。 期間,要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及時將電梯維修進度告知業主,對行動不便的老人等,提供便民服務等,保障業主生活秩序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