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大多業主委員會是純公益性的,業委會成員利用業余時間做工作,很難有約束力,缺乏連續性。這些年,很多業委會的自然“死亡”,就因為沒有制度約束力,業委會成員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辭職。
為賦予業委會成員更多權利,也讓他們承擔對等義務,對此,有部分業主提出了給業委會發工資的想法。這一想法成了小區業主討論的熱點。
人家付出了努力,自然應該有回報。業委會維護的是廣大業主的公共利益,一方面是通過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讓大家獲取一份合格的物業服務。另一方面通過維護小區正常的生活和環境秩序,從而為大家的物業保值增值。業委會是為大家謀取利益的,應給予一定的報酬。雖然業委會是一個公信組織,但是某種意義上講也是謀求公共利益的,如果從事相應工作花費相當的時間和精力,就不能不拿報酬。
部分支持的業主表示
業委會是非營利性機構,怎能從業主那里再收錢給業委會成員發工資?這跟找兩個物業公司在小區里一起搞服務有什么區別?業委會成員不是業主雇來的人,而是業主選出來的代表,真正做日常事務的是物業公司,業委會只是監督物業公司的工作。一旦可以領工資,那么這個職位的誘惑力將大增,大家都要爭當業委會成員怎么辦?
部分反對的業主表示
是補貼不是工資
雙方說的都很有道理,但是雙方的說法不太準確,業委會成員是由廣大業主推選出來,受廣大業主委托,代表全體業主管理一些公共事務的業主,但業委會成員沒有與業主大會或物業公司確立勞動關系(雇傭關系),因此談不上發工資的問題。所以應該是給業委會成員發放補助或補貼,而不是發放工資。
總的來說業委會成員畢竟為大家提供了服務,除了犧牲自己的時間之外,有時還要貼電話費和交通費等。
鑒于此,只要通過業主大會的同意,并在業主大會上確定業委會成員的補貼的標準以及發放補貼的方式,就可以給予業委會成員適當的補貼。只要多數業主同意,他人無權干涉。
如何補貼
工資低了,只夠買仨瓜倆棗的,起不到應有的補償、鼓勵作用;工資高了,增加業主的負擔,容易導致業主不滿。如此,該怎樣端平這碗水?
我認為補貼應該視個人的貢獻來定。一般來講,業委會主任的工作量較多,有的人只是掛個名,開會時來一下,所以補貼應當有所區別,由業主代表視小區的經濟情況來定。
同時,付出的費用應公開列支,接受全體業主的公開監督。
補貼標準
一、對業委會成員的付出給予肯定;
二、業委會成員參加工作必然增加一些支出,比如通信費、交通費等,這些支出不應該由業委會成員自身承擔;
三、發放津貼不是對業委會成員全部付出的酬勞,而是一種獎勵,對其成員也應該有所區別,要根據其責任和工作量給予不同的津貼,具體情況可由業主大會來決定;
四、物業管理相關規定也明確,業委會費用不超過物業收入的1%,這其中就包括必要的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