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已入刑,每位市民都應認識到,高空拋物的巨大風險和相應責任,從自身做起杜絕高空拋物,共同守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發生高空拋物,物業公司應該怎么辦?
接到高空墜物投訴或事件出現時,應采取以下行動:
1、立即進行調查,迅速辨認拋物方向、樓層號碼、位置,設法尋找違例者。2、如有需要可向違例者發出警告,并報告警察。如果未能找出違例者,在有需要時通知所有業主,并指出該行為的嚴重性。3、派人看管好拋下的物品(證物),如所拋的物品砸壞公共設施、車輛等,應用線圈圍起來,并拍照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