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區某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與A物業企業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由A物業企業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A物業企業負責物業檔案的管理,包括小區的工程圖紙、住房檔案資料及竣工驗收資料;物管會每半年審核物業管理費收支經營情況,并會同A物業企業以公告形式告知全體業主;A物業企業每半年向業主公布其物業管理費收支經營情況,每個供暖季結束后,向業主公布其供暖收支情況。2012年8月6日,該小區經備案成立了業主委員會。A物業企業就小區內中修費收支情況、外供暖服務收費及供暖維修情況進行了說明,并按照相關規定對2010年、2011年、2012年的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進行了公示。后雙方產生糾紛,業委會起訴要求A物業企業公布包括對外廣告合同、供暖設施設備原始單據以及折舊、維修情況在內的7項資料。因A物業企業否認持有供暖設施設備原始單據等文件、未向外簽訂廣告合同,業委會亦缺乏證據證明,最終一、二審法院均判決駁回了業委會的訴訟請求。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為公共利益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涉及業主公共利益的信息資料,業主委員會主張要求公開、查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許。但物業企業對相關信息負有披露義務并非毫無限制,物業企業僅對涉及業主合法權益有關的信息負有披露義務。本案中,A物業企業在向業委會的復函以及在建委的公示材料中對涉及的中修費、對外供暖情況及供暖維修情況,小修費及車位費的收支情況均予以公布,應視為A物業企業已經履行了公示義務。對于業委會認為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文件類、對外廣告合同、供暖設施設備原始單據以及折舊、維修情況,因A物業企業否認持有上述文件、單據,未向外簽訂廣告合同,故在缺乏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法院無法支持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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