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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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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22-03-22 10:18:13 打印此頁 關閉

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2021年9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四章  收集與運輸

第五章  處理與資源化利用

第六章  設施建設與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居民裝飾裝修垃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三條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的宣傳、監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與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相結合,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居民公約或者村規民約,督促、引導居民和村民主動參與生活垃圾管理活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意識,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生活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對公眾開放,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示范教育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環境衛生、物業服務、快遞、包裝、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商業零售、旅游、餐飲、住宿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通過制定行業服務規范等方式,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八條  鼓勵、支持生活垃圾管理領域科技創新,促進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開發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調查處理。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一條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

第十二條  餐飲、娛樂、旅游、住宿等行業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應當在用餐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明顯標識,提示用餐人員適量點餐,避免浪費。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合理分量飯菜,增加小份菜品,為消費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內部辦公場所應當限制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十五條  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的管理,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是指充電電池、紐扣電池、熒光燈管、含汞溫度計、藥品、殺蟲劑、油漆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廚余垃圾,是指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等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參照前款標準,因地制宜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標明統一規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類別標志,方便群眾分類投放。

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簡便易行、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按照規定的方式、時間和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設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網點或者其他回收經營者。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道路、廣場、綠地、公園、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生活垃圾分類要求,指導、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到示范帶頭作用。

第二十條  住宅小區、農村居住區建立健全社區、村黨組織領導下,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等共同參與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機制。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導,配合做好業主的組織、動員、宣傳工作。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執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設置、維護,指導、督促業主分類投放,對不按照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及時規勸、制止。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實行垃圾分類投放責任區制度,明確相關責任人及其職責。

第二十一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將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收集點或者預約大件垃圾收集企業上門收集。

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布局大件垃圾收集點,建立大件垃圾預約收集機制,公開垃圾收集點信息以及預約服務信息。

 

第四章  收集與運輸

第二十二條  城鎮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進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并向社會公示。

農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收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運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專用車輛和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防滲漏,并標明生活垃圾類別標志;

(二)按照生活垃圾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集中收集設施或者符合規定的轉運設施,不得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

(三)及時清理作業場地、復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相關單位和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及時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轉運站內產生的滲濾液,應當集中收集、密閉運輸至生活垃圾處理廠或者生活污水處理廠;就地預處理達到排放標準的,可以依法排入市政污水管網。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收集、運輸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

 

第五章  處理與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與資源化利用:

(一)可回收物由資源化利用企業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處理;

(三)廚余垃圾采用制沼、堆肥、生物養殖或者高壓脫水后焚燒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接收、處理生活垃圾,及時處置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二)配備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設備,并保持正常運轉;

(三)建立處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單位等,并定期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測設備聯網,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物排放數據實時公開。

第二十九條  鼓勵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餐飲企業以及有條件的社區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分散處理裝置,就地處理廚余垃圾。

第三十條  禁止單位或者個人將廚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產生的飛灰,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危險廢物的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省實行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處理模式,利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對集中收集的農村生活垃圾進行處理。

易腐爛的農村生活垃圾可以就近堆肥處理,灰渣土可以用于鋪路填坑或者就近掩埋,有效減少農村生活垃圾外運處理量。

第三十三條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采取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以及包裝物進行回收、再利用。

 

第六章  設施建設與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地區人口、地域、生活垃圾產生量、處理目標等情況,組織編制本地區生活垃圾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生活垃圾設施的布局、用地、規模和建設時序。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劃許可、建設條件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條  鼓勵跨區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跨區域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機制,合理確定補償原則,明確補償標準。

第三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機制。

發生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垃圾無法正常收集、運輸或者處理的,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報告,由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組織處置。

第三十九條  生活垃圾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四十條  鼓勵通過積分兌換、贈送分類垃圾袋等多種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形成生活垃圾分類的良好行為習慣。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示范、指引等活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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