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另外,業主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獲取的收入歸業主共有,業主可以約定將該收入納進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其他合理用途。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間違法修建建筑物、構筑物。2、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3、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4、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5、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6、將衛生間、廚房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的上方。7、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8、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9、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10、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改變房屋用途,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11、亂丟垃圾,高空拋物。12、損毀樹木、園林。13、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小區物業條例并非實用于全國各地,只是用于作為本文知識的舉例而已。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房地產權證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業主、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依法申請。在設立(開業)或者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及其他登記所需材料。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出具。業主、使用人對物業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將裝飾、裝修的時間、范圍、方式等口頭或書面告知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應當將告知事項進行登記并將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提醒業主或者使用人以及裝飾、裝修人員。物業公司對違反裝飾、裝修規定的行為,可以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使用需要。建設單位依法取得車位、車庫權屬登記后,可以向業主出售車位、車庫。擬出售的車位、車庫數量等于或低于物業管理區域的房屋套數時,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或車庫。車位、車庫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個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以及相關收費和管理事項,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臨時停放,不得收費。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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