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先生、李先生都是贛州某住宅小區的業主,前不久,他們分別被小區物業公司一紙訴狀告到了章貢區法院,要求支付欠繳的物業費等。
物業公司稱,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為羅先生、李先生所在小區提供了物業管理與服務,但羅先生、李先生未按照協議約定及時足額繳納物業費、水費、電梯分攤費,認為其行為已構成違約,要求法院依法處理。
羅先生、李先生反訴原告小區物業公司,以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不合格為由要求退還已繳納的物業費等,并要求物業公司公示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收支情況、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賬目、所屬員工從業資質情況,對共有部分收益向有關單位辦理提存,待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其受領。
羅先生、李先生稱,他們不是不繳納物業費,是因物業公司沒有按照合同提供服務,沒有履行義務。特別是羅先生家中多次被盜,物業保衛崗經常沒人,家里經常停電停水以及小區內衛生比較差、設施設備得不到維修、違章建筑比較多等等問題。同時,他們提出小區內的公共場所經營廣告性收入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但物業公司并未公示所得收入數額、用途,存在占有的惡意。兩人也同時表示,如果物業公司做好物業服務,他們愿意繳納物業費。
關于反訴部分,羅先生、李先生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其應支付的各項費用,屬于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因此,要求物業公司返還物業費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該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實行的是包干制收費方式,根據相關規定,物業應當公布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支情況,因此對公開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賬目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要求公開物業管理費的收支情況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共有部分收益提存,由于案涉小區尚未召開業主大會決定其用途,對此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對于要求公示員工從業資質情況以及物業管理用房使用情況的訴訟請求,系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公開的事項,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羅先生、李先生向物業公司支付部分物業管理費(已扣除物業公司應承擔的違約金),物業公司公開共有部分經營所得的收支賬目、小區聘請員工的從業資質情況及物業管理用房的使用情況,駁回原告物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反訴原告羅先生、李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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