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加入有車一族的田先生,怎么也沒想到自己將車停放在小區里,取車時發現車已不見。對于自己新買的愛車被盜,田先生認為,將車停放在小區里,其是支付停車費用的,由于物業公司未妥善保管引起車被盜。于是,田先生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該車款8.6余萬元。日前田先生的訴請被閔行法院判決駁回。
時常做生意的田先生為使生意做的更好,于是在2002年3月購買了輛金杯小客車,自同年4月起,田先生將新買的愛車于每天下午6點多至次日上午8點將車停放在物業公司管理的某小區內,自2003年起,田先生向物業公司支付每月80元的停車費。2004年12月28日下午,田先生的女兒將該車開進小區,停放車輛時發現原先停放的車位已停有別的車輛,于是,便把車停放在旁邊的車位上。次日上午,當田先生的女兒預備取車時,突然傻了眼,發現車已不見,便立即報警。事后,田先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自己車輛的損失,但未果。于是田先生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田先生認為,是由于物業公司未妥善保管自己的車輛,而使其車輛被盜,物業公司理應賠償車輛的價值8.6萬余元。在法庭上物業公司辯稱,雙方并未就停車簽訂書面的協議,不存在保管合同的關系,物業公司收取的只是停車費用而并非是保管費用,故不同意田先生的訴請。
法院認為: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以標的物移交給保管人為成立要件。田先生雖然自2002年4月起于晚間將其所有的小客車停放在物業公司管理的本市某小區內,并向其支付停車費,該車丟失當晚田先生也將該車停在小區,但該車的鑰匙并未交與物業公司,始終由田先生實際保管,該車何時停放、何時開走皆由田先生自行決定,物業公司對該車出入并不能進行實際的控制,田先生并未將保管物實際交付物業公司進行保管,因此,雙方之間的保管合同關系未成立;田先生未能舉證證明雙方之間簽有保管合同。因此,雙方之間無車輛保管合同關系。物業公司向田先生收取的停車費,實際上是代理業主把小區內閑置車輛泊位的土地使用權提供給田先生而收取的場地使用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律鏈接:《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入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車輛停放人對停放的車輛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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