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家中暖氣片漏水
導致公用電梯損壞,
物業公司將業主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業主則稱漏水系房屋質量問題導致,
拒絕賠償。
近日,
房山法院一審判決業主
賠償物業公司1.6萬余元電梯維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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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市某物業公司訴稱,2015年11月21日晚,業主李先生家中暖氣漏水外溢,致使業主共用的電梯受損停運,修復費用需要16438.5元。物業公司認為李先生擅自改動暖氣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所以找到李先生,要求李先生賠償損失共計16438.5元。
業主李某辯稱,2015年11月21日他去交供暖費,同時驗收裝修。當時物業工作人員在場,而且是由物業工作人員打開的暖氣。李某說,暖氣熱了后他就走了。沒多久物業給他打電話說跑水了。李某趕緊回家,發現地上有水,樓道里也有水。經查看,李某發現是衛生間的暖氣管道上有裂縫導致漏水。事后,李某找人對暖氣管進行了維修。
李某認為,他只是改動了客廳的暖氣,并沒有改動衛生間的暖氣。漏水是因為物業交給他的房屋質量不合格,因此物業也有責任。李某還表示,事發后第二天電梯才壞。但對此李先生并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李先生家中暖氣管漏水外溢至樓道,導致樓道內兩部電梯受損停運,其中一部已由原告修復恢復運行。兩部電梯共需修復費用16438.5元。
法院認為:
李某室內暖氣管漏水導致電梯損壞,其作為產權人存在管理不善的責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李某認為是房屋質量問題導致事故發生并認為物業公司有責任,但未提供證據,對此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房山法院一審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