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物業公司以業主莊某
拖欠物業費及公共維修金為由起訴
莊某以小區內長期存在
公共衛生臟亂
小區道路交通無序
小區車輛隨意停放
及部分業主違章裝修和搭蓋等抗辯
法院觀點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
2、莊某主張物業公司未盡職履行物業管理委托事項,導致小區內長期存在公共衛生臟亂、小區道路交通無序等情形,但其所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物業管理長期存在上述問題。
3、至于莊某提出小區車輛隨意停放及部分業主違章裝修和搭蓋等問題,因物業服務企業職責只是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授權,為物業正常使用提供服務,其本身并無執法權,既無權對車主進行處罰,亦無權拆除違章搭建,業主如果認為相鄰業主搭建侵犯其權益,可另行主張,但不能構成拒付物業費理由。況且物業公司接受委托對物業進行管理后,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的主要義務,即使其在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存在瑕疵,莊某等業主亦可依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通過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限期整改直至終止合同并提議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等方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以拒付物業費對抗物業服務瑕疵行為既無合法依據,亦非明智之舉。莊某應依約交納物業費及公共維修金。因其未依約交納,構成違約金,故判決支付拖欠物業費及公共維修金同時,判決支付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