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車停放在小區內,卻遭遇天降橫禍,萬元車損到底誰來賠?日前,浙江省樂清法院柳市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高空墜物事故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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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2日上午,柳市鎮居民劉某接到114挪車電話,待其下樓時發現車窗玻璃竟然被砸了。原來,小區住戶林某正在為裝修住房敲砸房屋外立面墻體,部分碎石直接墜落砸到停放在A棟地面上的劉某轎車。看著心愛的小轎車被砸損,又與林某為車輛損壞范圍及維修方式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劉某遂電話報警。民警到場處置后,給出“系高空墜物,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或到法院解決”意見。之后,劉某將案涉車輛運轉至溫州某4S店等待維修,要求林某賠償車輛損失費。林某認為車輛所停位置為小區居民生活通道,并非停車位,屬于違停,故車輛受損雙方均有責任,且事發前自己曾用紙板箱、防護欄等將車輛圍護,因此不愿意獨自為這次事故“買單”。因協商未果,當年9月,劉某將林某訴至法院,要求林某賠償其車輛維修費、貼膜費、交通費共計58000元。詳細了解案情后,經辦法官在第一時間核實現場勘查情況。經查明,該小區是樂清一個回遷房小區,暫未劃置停車位,存在內部道路“亂停車”等問題。涉案車輛于事發時斜停在小區入口通道右邊圍墻處,停放區域未劃置停車位。“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在審理過程中,對雙方當事人存有爭議的部分,法官逐一厘清,耐心釋法析理。被告林某擅自敲砸自有住房外立面,導致碎石從高空墜落造成原告車輛損壞,被告作為物件損害的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劉某將其車輛停放在小區通道處,該區域屬于公共區域,不屬于小區內專門設置的停車范圍,該通道明顯狹窄且不規則,原告在此處停放車輛明顯不當,故法院認定原告對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可相應減輕侵權人即被告的賠償責任。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對原告的經濟損失,被告應按70%予以賠償。關于原告劉某主張交通費3000元,法院認為,原告因車輛停放期間無法使用車輛導致產生打車費用,系原告合理支出。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扣除部分費用。綜上,樂清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林某應賠償原告劉某車輛維修、配件更換、貼膜等費用共計38500元,賠償原告劉某交通費1500元。2月7日,該判決已履行。近年來,全國各地頻現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成為“城市上空之痛”。但因肇事者難以確定或各方推諉扯皮,導致案件的侵權責任難厘清,爭議較大,難以有效防范和懲處。民法典將高空安全的保護推向了新高度,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對高空拋物、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進行厘定,也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責任和公安機關的調查責任作出了規定。民法典的施行,將禁止高空拋物從道德約束上升為法定義務,對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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