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區業主李某,上班回家后發現自己的住房被盜賊光顧,房內的財物損失上萬元,盜賊已經逃之夭夭,負責小區安全的保安沒能提供有力的線索,門衛也沒有陌生來訪人員的登記記錄。李某認為,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簽訂的合同中承諾小區為封閉式管理,自己交納了物業費,住宅的安全卻沒有得到保護,于是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不久,在警方全力追查下,盜賊被抓獲。該盜賊供認自己是從小區的一個忘記上鎖的側門進入小區行竊的。這幾年因財產被盜、業主被害,把物業公司推上被告席的訴訟已不鮮見,司法界對此觀點各異,爭論非常激烈。《物業管理條例》似乎對此問題也做了規定,即“物業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在日常的案件中,未能破的案例更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實踐中較難操作。其原因首先是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性質應加以明確,是僅僅對公共設施設備的管理,還是負有保護業主人身財產安全之責;其次,什么樣的服務就應當獲得什么樣的報酬,權利義務應當對等。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物業費是否包括了保護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的費用;第三,承擔法律責任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前提,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無過錯原則。而業主被盜或被害,物業公司未必就一定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法律界人士認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應明確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義務,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才應當承擔與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例因為有竊賊的供詞,所以過錯責任非常明晰。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簽訂的合同中承諾小區為封閉式管理,而小區的一處側門卻沒有鎖上,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很好地履行職責,屬于違約行為,而這與李某的失竊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該賠償李某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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