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每年交了物業費, 那我家無論出現了什么問題, 物業都應該第一時間幫我解決!” 于是家里馬桶壞了,找物業; 停水停電了找物業; 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找物業; ...... 物業與業主之間產生的很多糾紛, 是業主沒有分清楚 物業費包括什么? 物業費到底是什么費? 哪些事物業應該管? 哪些事不歸物業管? 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解答一下。 物業費的定義: 其實, 交了物業費, 也不能代表物業就是萬能的, 有些業主會產生一些錯誤的認知: 只要交了物業費, 對不起,我家的事你就得“全包”。 在這種錯誤認知的支配下, 無論是家中的電燈不亮, 還是水龍頭漏水, 都要求物業服務中心及時維修, 稍有怠慢,便會招來諸如 “你們管什么?”、“你們只會收錢” 之類的非議。 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一般來說,物業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物業管理區域的綠化養護費用; 2、物業管理區域的清潔衛生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的秩序維護費用; 4、辦公費用; 5、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6、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7、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8、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許多業主對物業費的認知都有一個誤區,就是認為物業費里什么都包含,只要交了物業費,小區物業就該啥都管。其實,并非如此。 小區物業提供是公共服務,服務范圍是小區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設備,以下幾個方面就不包含在物業費里: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是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也就是說,物業服務企業是根據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國家有關物業服務的規范提供物業服務; 2、在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前,將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維護要求、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書面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 3、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做好物業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4、定期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養護,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組織維修; 5、做好物業維修、養護、更新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為業主提供免費查詢服務,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財務賬冊; 6、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改進和完善物業服務; 7、對物業區域內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8、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和物業公司有關物業管理服務的依據就是物業服務合同,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侵害業主權益,業主可要求物業公司限期整改,也可向法院起訴。 對業主要求解決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事,物業公司應積極與有關方面反映溝通,爭取使問題得到解決。 要求物業公司承擔物業服務合同外的工作,都屬于變相侵占物業企業和廣大業主的權益。一方面,物業費不能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范圍內的物業服務支出,對業主合法權益也是一種侵害;另一方面,增加物業服務企業成本,也影響物業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服務。 家里的門窗框、門窗把手壞了,水閥、水龍頭壞了,開關壞了、電源短路了,座便箱浮球不好用,室內墻皮脫落了等等,這些分戶以內的業主自用部分,維修也好,更換也好,都是業主自己的事,不是物業公司的事。 過去,房屋的所有權是政府或產權單位,這些事都該政府或產權單位管,現在房屋的所有權是業主,所有權內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都該業主自己管。 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業公司,但不屬于物業公司的管理服務范圍,而屬于有償服務范圍。 另外,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選聘或解聘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委托服務合同、制定管理規約等,這些也都是全體業主的事。 小區物業雖然并非“萬能管家”,但是卻應擔當其“管家”的職責,做到“有問必答、耐心講解”。 在業主遇到問題后,如果是物業職責范圍內的應積極維修管理,如果不在物業職責范圍也應耐心講解,引導業主正確解決問題,從而避免業主與物業間的矛盾糾紛。 物業管理并不是“我管理,你交錢”那么簡單的事情,而是需要建立起互相尊重、平等互利的“人與人”的關系。無論是物業公司還是業主、一定要冷靜客觀、換位思考,為了美好家園的和諧互相包容,密切關系,共同為創建和諧家園和文明小區而努力。很多居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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