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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修改物業管理條例 降低業主表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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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7-03-22 10:57:24 打印此頁 關閉

法制日報北京3月10日訊(記者 萬靜)現實中,業主大會召開難,業主委員會成立難。究其原因,除了業主自身認識不足、參與意識不夠、經費無法保證、缺乏有效組織引導等問題之外,還與《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雙過半”的表決要求有關。全國人大代表、武警寧夏回族自治區總隊原司令員蔡萬源建議修改《物業管理條例》,降低業主表決要求,放寬業主大會召開條件。

 

  蔡萬源代表認為,《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經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但在實際中,很多房屋空置甚至無法交房,有的住宅小區長期無法達到50%的交房率,有的小區入住率也很低,無法達到“面積過半、業主過半”的表決要求。根據福建省的問卷調查,半數受訪者認為,物業管理區域內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入住戶數比例達三分之一以上的,也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據了解,香港《建筑物業管理條例》第II部管理委員會第(8)條規定:根據本條召開的業主會議的法定人數為業主人數的10%。根據香港多年的實踐經驗表明10%的法定人數就可召開會議,在香港已經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

 

  為此,蔡萬源代表建議,《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應作如下修改:在“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后增加規定:“當物業管理區域內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且入住戶數的業主比例達到三分之一以上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內有5戶以上業主發起,可籌建召開業主大會。業主身份認定僅需憑不動產登記證書(或經備案的購房合同)和居民身份證”;同時將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中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均修改為“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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