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業公司盡職 無需承擔責任
2020年6月,王某居住房屋的衛生間地漏、馬桶突然反溢出大量污水,在通知物業疏通管道后,發現是其樓上住戶將兩塊抹布丟棄到公共管道內導致的堵塞。
王某認為是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其房屋反水,故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賠償其財產損失5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房屋衛生間反溢污水的根本原因,系樓上住戶將抹布丟棄至公共排污管道,造成公共管道堵塞所致,非因物業公司的原因導致,況物業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其已經對公共管道盡到日常的疏通和維護義務。
故王某應向侵權業主主張權利,物業公司并非實際侵權人,對王某訴請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二、物業公司未嚴格履行職責
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022年1月,韓某回家發現其房屋衛生間下水管道堵塞,污水外溢,物業公司于當晚派人疏通后,污水排出。
但次日早,該衛生間下水管道又發生堵塞,物業公司維修人員在地下室彎管處發現有衛生紙等異物。外溢污水將韓某家中部分裝修及家具衣物等浸泡,經評估損失為5103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作為業主,對自己的房產負有審慎的管理、維護義務。對家中下水管道是否通暢、是否能正常使用應當予以積極關注。事發當日污水溢出,至韓某當晚回家后才發現,韓某對于損失的擴大存在一定的過錯。
物業公司作為服務企業,負有對小區內公共設施設備進行管理維護的義務。物業公司在接到韓某通知后雖采取措施疏通了管道,但第二天又發生管道堵塞返水事件,物業公司采取的維護措施并非切實有效,存有過錯。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情認定雙方的過錯責任比例按3:7為宜,遂判決該物業企業賠償韓某經濟損失35726.6元。
三、不能確定具體的侵權業主
樓上業主共同承擔責任
一般情況下,小區內部的下水管道分為下水主管道和下水支管道。 下水主管道是所有業主排放廢水都要經過的排水管道,是共用部分; 下水支管道排放的是業主房屋內的廢水,是專用部分。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 1、專用部分由業主自己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所以當下水支管道返水造成相關損失的,物業公司不承擔責任。 2、共用部分的下水主管道,屬于物業管理的范圍,物業未履行疏通義務導致堵塞,造成管道返水,物業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異物堆積導致堵塞,造成管道返水,如能明確責任主體,應由責任方承擔;不能明確主體的,由樓上業主共同承擔責任,業主有證據證明不可能丟棄的除外。 存在多種緣由的,應按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來源:建陽區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