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的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物業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物業相鄰關系,從本質上講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延伸,同時又是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限制。《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常見的相鄰關系有: (1)相鄰土地使用關系 相鄰一方的建筑物或土地,處于鄰人的土地包圍之中,非經過鄰人的土地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雖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較高的費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過鄰人的土地抵達公用通道。但行人在選擇通道時,應選擇最必要、損失最少的路線。通行人還應對因通行給鄰人造成的損害予以補償。歷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權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礙鄰人通行。如確實需要改道,應經過鄰人同意。 (2)相鄰防險、排污關系 相鄰一方在開挖土地、建筑施工時不得使鄰地的地基發生動搖,不得使林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相鄰一方的建筑物有傾倒的危險,威脅鄰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相鄰一方應當采取預防措施,如加固、拆除;相鄰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時,應當與鄰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或者采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相鄰他方在對方未盡此義務的情況下,有權要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相鄰人在生產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廢渣,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相鄰他方對超標排放,有權要求相鄰人排除妨害,對造成的損害有權要求賠償。 (3)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系 相鄰人應當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變流向并影響相鄰他方用水時,應當征得他方的同意,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于適當的補償。 相鄰一方在為房屋設置管、槽或其他裝置時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瀉于鄰近建筑物上或土地上。 (4)相鄰管線安設關系 相鄰人因埋設管道,如油管,水管、煤氣管;架設線路,如輸電線路、通信線路,需要經過他方的土地時,他方應當允許。但相鄰方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安設。相鄰人還應對所占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并于事后清理現場。 (5)相鄰光照、通風、音響、振動關系 相鄰人在建造建筑物時,應當與鄰人的建筑物留有一定的距離,物業管理以免影響鄰人建筑物的光照、通風。 相鄰各方應當注意環境清潔、舒適,講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聲、喧囂、振動等妨礙鄰人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則,鄰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 (6)相鄰疆界關系 相鄰房屋及其他附屬物設施的占有、使用應當明確界限,如界限不清、責任不明時,應當歸相鄰各方共有或共管,以免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