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南寧一小區業主被相關部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其所在小區物業公司被相關部門處以四萬元罰款
據了解該業主違法將電動自行車私自停放在樓梯間內并從家中私拉電線充電充電過程中車輛自燃并發生爆炸造成1人重傷業主所在小區物業公司未能及時發現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未能予以制止并組織清理
相關部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電動自行車車主陳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相關部門依據《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法規給予該小區物業公司處罰款四萬元的處罰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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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
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
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違者最高可處罰10000元
違反《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份電動車消防安全提示 請查收↓
這份電動車消防安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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