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日前,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某小區居民雨天在小區樓道騎行電動車摔倒受傷,向物業公司索賠的健康權糾紛。
事發當天早上下雨,某小區某樓幢大廳內地板上有水,物業公司在該樓幢室外放置了防滑墊,室內放置了紅布。上午九時左右,王阿姨騎電動自行車外出買菜歸來,途經一樓大廳時,騎車路過該紅布時不慎摔倒受傷,后至醫院救治,經診斷為骨折。受傷后,王阿姨與物業公司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故起訴至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
物業公司稱:
事故發生的大廳地面鋪設的是瓷磚,不能用于電瓶車騎行,原告所述的紅布是因下雨天為了防滑物業特意鋪設的防滑地毯。王阿姨受傷是因其騎行電動車進入小區樓棟大堂不慎滑倒所致,該小區指定的電瓶車停放點在該樓幢的地下室,王阿姨應當知道室內是不允許停放電動車,也不應在室內騎行電動車。物業公司鋪設防水墊以及防滑墊的行為,旨在更好的履行服務義務,對于王阿姨的受傷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案件的爭議焦點為被告物業公司是否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被告物業公司作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預判到雨天可能導致樓道大廳濕滑,在其能力范圍內已經設置相應的防滑措施,已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原告的摔傷并不存在過錯或明顯過失,不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能力保護自身安全,事故發生當天下雨大廳地面濕滑,作為涉事樓幢的居住者,其對涉事大廳環境熟悉,應當對自身安全負有高度的注意義務,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判決后,原告不服,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因不當騎行電動車、惡劣天氣等,小區內的意外事故時有發生,每個人都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法律應當拒絕“和稀泥”。根據法律規定,將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限制在合理范圍,作出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和公平原則的判決,彰顯司法的公正性、權威性,才是穩定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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