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自8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條例規定,嚴格控制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道路照明、景觀照明以及戶外廣告、戶外招牌等設置的照明光源不符合照明限值等要求的,設置者應當及時調整,防止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車輛、船舶安全行駛。
問題不少 治理困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的亮點之一是,將“光污染”問題首次納入地方立法范疇。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嚴格控制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明確提出,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光反射環境影響論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建設的監督管理。
除此之外,還新增了其他方面的規定,例如強調綠色照明,明確住房和城鄉建設、綠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照明相關規劃和節能計劃,完善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網絡,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產品,提高城市照明的綠色低碳水平。
“光污染”和廢氣、廢水、廢渣以及噪聲等污染同樣,是備受關注的一種環境污染源。當環境中光照射(輻射)過強,對人類或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時,就可以被稱為“光污染”。陽光照射強烈時,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墻、釉面磚墻、磨光大理石和各種涂料等裝飾反射光線,都可以被算作“光污染”。
其實,各地都有關于“光污染”擾民的訴訟案例,雖然多數受到“光污染”影響的住戶都能夠得到一定補償,而且越來越多的規劃、設計、施工單位也明確在合同中提出要避免“光污染”,但這些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光污染”的問題。治理“光污染”無法可依仍是許多城市面臨的難題,城市“光污染”治理還存在一定困難。
行政監督 法律手段
“光污染”不僅影響人們的日常生活,還會給交通安全埋下巨大隱患。因此,修改后的條例強化源頭管控,明確住房和城鄉建設、綠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編制道路照明、景觀照明等城市照明相關規劃時,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生態環境保護、交通安全和提升城市品質等需要,明確區域亮度管理措施,對不同區域的照明效果和光輻射控制提出要求。
同時,修改后的條例要求,道路照明、景觀照明以及戶外廣告、戶外招牌等設置的照明光源不符合照明限值等要求的,設置者應當及時調整,防止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車輛、船舶安全行駛。
住房和城鄉建設、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監督管理。
修改后的條例強化對居住環境的保護,明確在居民住宅區及其周邊設置照明光源的,應當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光照射向住宅居室窗戶外表面的亮度、照度等。
禁止設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戶的投光、激光等景觀照明。因營造光影效果確需投射的,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合理控制光照投射時長、啟閉時間,并向社會公布。
施工單位進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燈光照明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對于違反條款,設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戶的投光、激光等景觀照明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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