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高高興興買了房,去辦理交付手續時卻被告知還需要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于是有些購房者就納悶了:到底什么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必須交嗎?
01什么是商品房維修資金?
商品房維修資金就是俗稱的“房屋養老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02維修資金在何時交存?由誰交存?
新建商品住宅,在辦理產權初始登記前,購房人按照房產合同總建筑面積繳存。
03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現在在哪里?
商品房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由維修資金主管部門代管,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小區)為單位設賬,分別按幢、單元、房屋戶號設立分戶賬。
04什么情況下需要續交維修資金?
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依法決定。
05商品房維修資金利息如何計算?
維修資金由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期間,自存入銀行專戶之日起,每年至少一次結算分戶利息。其中,當年交存的按照銀行活期利率結算分戶利息;交存滿一年的,按照銀行一年期定期利率結算分戶利息。分戶利息轉入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06房屋轉讓時,維修資金分戶帳余額可提取嗎?
房屋轉讓時,維修資金分戶賬余額不能提取。在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后,其維修資金分戶賬余額隨房屋權屬同時轉移過戶。
07物業的維修責任由誰承擔?
物業指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物業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保修期屆滿后,物業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全體業主承擔,物業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承擔,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該業主承擔。
08國家對商品房的保修期是如何規定的?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5)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通過合同約定。
09商品房維修資金使用范圍是哪些?
商品房維修資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安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物業用房等。
10由誰來申請辦理維修資金使用的申請?
(1)物業服務企業;(2)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為業主委員會,包括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綜合治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3)既無物業服務企業又無業主委員會的為相關業主。
11使用維修資金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1)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后;(2)維修資金足額繳存,維修項目符合維修資金使用范疇;(3)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經使用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2/3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2/3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3/4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3/4的業主同意。
12商品房維修資金使用后如何進行分攤?
維修資金使用分攤總原則:受益人和承擔人相一致的原則,按專有面積占總分攤面積的比例分攤。維修資金使用具體分攤原則:①按小區、幢、單元、戶分攤,其中,屋面維修,由屋面庇護范圍下的垂直列分攤;基礎、外墻維修,由整幢樓分攤;地下室(車庫)維修費用,由相關業主分攤。②未售出房屋應分攤的維修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③未交存維修資金或者續籌不足,發生的維修由涉及范圍相關業主自行籌資承擔。
13哪些費用不能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1)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2)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3)應當由責任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4)經營性設施設備以及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5)業主專有或專用部位、專有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6)其余不應當列支的情形。
14交存維修資金的房屋發生滲漏是否都能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應視滲漏部位是否屬于房屋共用部位,即維修資金要涉及2個及2個以上業主共有才能申請,凡不屬于共用部位就不能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維修。如:陽臺(含欄桿)、飄窗,以及獨立別墅的屋面、外墻,聯體別墅的屋面,屬于業主的專有部位,應由業主自行出資維修。
15哪些情況可申請維修資金應急使用?
(1)外立面已脫落或有脫落危險;
(2)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
(3)屬于小區管理范圍的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影響正常使用;
(4)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或有倒塌危險;
(5)共用消防設施存在重大火災、安全隱患;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及房屋或人身安全,需要立即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