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是浦口某小區的業主,在小區有一個門面房,他因欠下8000多元物業費沒交,被物業告上法庭。盧先生不肯交錢,是因為在他看來,門面房打開門就是街,在小區土地之外,根本不在物業服務范圍內,物業也無法給自己提供服務,這錢當然不能交。
業主
門面房沒有享受物業服務
不用交費
據劉先生稱,他從未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根本不應以“被告”身份出現。不過,劉先生并不否認拖欠物業費的事實,并對物業費數額無異議。但是,劉先生強調,他不交物業費是有理由的。因為小區物業提供服務的地域范圍僅限于居民住宅小區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范圍之內,而自己的門面房門外就在小區土地使用權的范圍之外,已超出物業所能提供的物業服務義務的地域范圍。簡單地說,物業根本沒有也無法為自己提供物業服務,因此不應收取物業費。
除此之外,劉先生認為,物業公司要求支付的部分物業費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了。劉先生庭審中說的這些抗辯理由,聽著很專業,但是,正確嗎?
法官
商鋪位于小區范圍內
屬物業服務區域
法院查明,2003年,物業公司與小區開發商簽訂了《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期限為2003年8月28日至2006年8月27日。合同期滿后,雙方又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物業類型為高層住宅、酒店式公寓、酒店、商鋪、辦公用房,商鋪收費標準為2元/月/平方米。物業服務費按季交納,業主應在第1月第5日履行交納義務。
2016年2月7日,盧某與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合同期限一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并約定了物業服務區域,商鋪收費標準為1.3元/平方米/月。
法院認為:
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所以,劉某作為被告沒有問題。
關于劉某提出的,門面房不在物業服務區域內,不應給付物業費的觀點。
法院認為:
根據物業公司與小區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提供物業服務的范圍包括沿街商鋪,劉某的商鋪位于合同約定的小區范圍內,故劉某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