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物業公司在小區各處張貼“大字報”,批評某個業主的行為違反物業管理合同和業主規約,這是否是物業公司的職責所在,是否侵犯了該業主的名譽權呢?秦淮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業主與物業公司間的糾紛。張先生是城南一高檔住宅的業主。去年9月,他下班回家突然發現,小區各個地方都粘貼了由物業公司印制的傳單。傳單上張先生榜上有名,物業聲稱張先生“占用儲藏室、欠交物管費、占用車位”。這令張先生十分氣憤,他認為傳單中所列罪狀都是無中生有,物業之所以這么做完全是在報復,原因是張先生曾經公開批評物業收費不合理。張先生認為,物管處的所作所為侵害了他的名譽權,請求法院判令物管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物業管理公司辯稱,張先生占用的儲藏室,應為全體業主共有。其私自占有行為有礙公德,物管對其行為進行批評是有事實依據的。在小區內張貼告示,是物業公司依據業主公約和管理合同做出的正當管理行為。秦淮法院審理后認為:
從本案中物管部門告示張貼的范圍看,并未超出小區區域;雖然告示中對張先生占用儲藏室、欠交物管費、占用車位等予以點名批評,但其中有些是事實,從告示中看不出有貶低張先生人格、損害名譽的故意。法院認為公開點名批評的方式雖然不妥,但也不能構成名譽侵害,因此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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