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公共部位,及其共用設備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1、一般來講,物業費不包括業主住宅內部,也就是業主入戶門以內設施設備等維修的費用。比如,業主家里電燈壞了、電路壞了、水龍頭壞了等等,物業是沒有責任負責維修的。業主如果要求物業幫助維修的話,物業則可以提供有償維修服務。 2、其次,物業費也不包括因房屋建筑質量導致的種種問題,比如漏水、滲水、裂縫等。這些問題,物業有責任、有義務替業主向開發商反映,保修期內由開發商負責維修,保修期外,屬于共有部位可動用房屋維修基金維修,非共有部位由業主個人負責維修。 3、最后,物業費還不包括業主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費用和更新改造費用。這些費用,同樣可以通過房屋維修資金來解決。 需要說明的是,在現實生活中,的確有很多業主認為只要自己交了物業費,自己家里無論什么事情,物業都應該管。這些業主不明白,物業提供的僅僅是公共服務,不包括業主入戶門以內的(裝修管理除外)服務。如果提供的話,也是有償服務。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條規定:“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質疑物業“不作為”的時候要質疑的“對”,物業真的有任何不妥的舉動,業主都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扣其信用分,或者通過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重新選聘物業!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 業主能無理由拒交物業費嗎?答案當然是不行!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業主違約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加收違約金。把拖欠物業費增加的罰款叫作“滯納金”是不妥當的,但如果合同里明確規定了相關內容,物業公司有權加收“違約金”。
需要注意的是,被要求繳納違約金的業主如果對違約金的金額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因此,如果業主沒有交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履行催告程序未果后,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拒絕履行的,物業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拒不履行法律判決的,如果情節嚴重,還有可能被司法拘留。
物業費案件數額一般都不大,但時間跨度久,很多幾千元標的的案件往往都拖了七八年以上,也正因為數額不大,當事人往往置之不理,當起了“老賴”,其中不乏生活富裕者。 對于此種行為,法院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進行信用懲戒。
不要因為一時“芝麻”而丟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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