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某小區的幾名業主,在小區地面停車位已滿的情況下,堅持將車輛駛入小區并多次不文明停車。經數次勸導無效,且明確拒絕簽署文明停車承諾書,結果被物業刪除小區閘道口車輛自動識別信息,失去了車輛自由進出小區的便利。業主以通行權受侵犯為由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法院起訴物業公司,結果被判駁回。
前幾年,衢州某小區建成后,地面停車位僅有20余個,遠遠滿足不了全部業主的停車需求。有的業主為圖方便省事,經常隨意將車輛停放在車位之外的小區道路上。為此,物業和相關部門雖經常對違停業主開展勸導,但收效甚微。為解決小區停車難題,有業主提出,在小區道路上增加停車位,但經消防部門現場測試,如果新增車位的話,將嚴重影響消防應急救援,新增車位條件不具備。2019年上半年,物業公司根據部分業主建議,制定了《小區車輛管理公約(試行)》,結果獲得了三分之二以上業主贊成。公約規定,小區地面停車位先到先得,停滿后,有車庫的業主需將車輛停入地下車庫,無車庫的業主需自行駛離小區。對小區內違規停放的車輛,物業公司將進行文明勸阻,勸阻后仍不配合,報綜合執法局、公安交警及消防部門處理,類似行為累計三次的,刪除車輛的自動識別信息等。管理公約實施后,周某等業主仍然經常將自家車輛停放在車位之外,且對合理勸導不予理睬,并拒絕在文明停車承諾書上簽字。2019年5月前后,物業公司依據管理公約,刪除了閘道口周某等車輛的自動識別信息。后周某等向衢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區恢復其車輛自由出入小區的權利。衢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業主在行使物權時,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業主管理公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周某等駕駛的車輛多次不按規定停放且不聽合理文明勸導,在訴訟中,經法官釋明,仍然拒絕簽署遵守管理公約的承諾書,為確保小區消防安全,物業依據管理公約對違規停車車輛實施管理并無不當。周某等之所以失去進出小區的便利,系因其自身拒不承擔文明停車的義務所致,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亦應由其自行承擔。最終,衢江法院判決駁回周某等業主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后,周某等不服提出上訴,后被衢州市中院駁回上訴。近年來,隨著私家車越來越多地走進尋常百姓家,小區車位不足的問題日益突出,不文明停車行為相對普遍,既影響了小區的形象,又增加了消防安全隱患。在小區里,業主無疑享有廣泛權利,但也要看到,小區絕非法外之地,業主的權利也并非毫無邊界,如果不顧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行使權利,可能構成權利濫用,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文章內容來源:物業管理之家。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