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清理樓道雜物
業主不僅不配合
還摔毀執法記錄儀
這么猖狂
不拘留能行嗎
???
7月27日上午10時許,金寨縣城管局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指導惠民家園小區物業清理樓道雜物時,發現18棟19層弱電井內堆滿雜物,物業在清理時1902室業主江某阻撓清理,拒不配合,且江某之女將執法人員所佩戴的執法記錄儀摔毀。
隨后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給予江某之女行政拘留的處罰。
業主樓道
堆放雜物、停放電動車
存在四大危害
第一,廢棄雜物多為木制品、紙制品等可燃物,存放時間久,稍遇明火極易引起火災。還有我們的電瓶車,也極易引起火災。樓道是居民行走的通道,抽煙隨便亂扔煙頭者有之,兒童玩火、燃放爆竹者有之,這些都很容易引起火災事故的發生。
第二,樓道是廣大居民日常出行的唯一通道,部分住戶在樓道內堆放雜物、停放電動車充電,不僅影響居民通行和整體環境,同時也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地震、火災等災害的時候,將嚴重影響他人逃生。
第三、樓道里堆放雜物、停放電動車充電容易產生鄰里糾紛、引起沖突。
第四,樓道堆放雜物、停放電動車充電影響日常保潔工作的開展。
法規鏈接
樓道堆放雜物、停放電動車充電
都屬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消防法》第28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樓道作為火災時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須時刻保持安全和暢通。 公安部《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規定: 1、嚴禁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2、盡量不在個人住房內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 3、確需停放和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范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物權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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